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澄长民初字第0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印波与徐勇、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波,徐勇,陈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长民初字第0733号原告印波。被告徐勇。被告陈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印波与被告徐勇、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印波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印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印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元、公告费153.20元,合计418.20元(此款印波已预交),由印波负担。审 判 长  李 峰审 判 员  濮建东人民陪审员  承雅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阅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