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淮安众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姜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众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姜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197号原告淮安众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传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晓斌,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南。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众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众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众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众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雍海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