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迎民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金笑庆与吴祚斌、齐煌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笑庆,齐煌,吴祚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迎民保字第00069号申请人金笑庆,女,汉族,1955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齐煌,女,汉族,1965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吴祚斌,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金笑庆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齐煌、吴祚斌价值177.6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金笑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齐煌、吴祚斌银行存款177.6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