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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执字第01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唐昕尧与武文平、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昕尧,武文平,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C}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1674号申请执行人唐昕尧,女,200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文平,女,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XX,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昕尧与被执行人武文平、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唐昕尧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05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703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该案件款,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05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方 圆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纪佩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