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刑二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黄某甲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抚刑二终字第3号原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甲,无业,家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2014年6月2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甲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临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诉人黄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黄某甲,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认定:被告人黄某甲于2014年4月5日开始,着手通过新浪微博发布低价出售卡西欧相机的虚假广告,引诱他人购买。以支付宝或银行转账的形式付款,然后通过淘宝购买卡西欧相机配件邮寄给卖家的形式诈骗他人钱财。作案前,被告人黄某甲在新浪微博上注册账号,通过网络购买不记名手机卡、淘宝账号、支付宝账号并开通了网银支付的银行卡。由于其购买的银行卡出现问题,黄某甲每次作案时均使用其同村邹某持有的银行卡(户名陈日强、卡号62×××60)作案。具体诈骗事实分述如下:1、2014年4月22日,被害人姚某在福建省嘉善县西塘镇景区休闲客栈使用手机153××××8796链接互联网浏览到一个账号为“TR-女公馆”发布的卖卡西欧自拍神器的新浪微博信息,看中其中一款卡西欧相机。于是加对方微信号“×××”,双方谈好以4100元的价格,当晚姚某将4100元打���黄某甲提供的支付宝账号13×××83上。黄某甲当天将钱转到银行卡上后取走,并在网上购买了一个相机包邮寄给姚某,姚某4月24日收到包裹后发现被骗。2、2014年4月22日被害人李某在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自己家中通过手机上网,浏览到一个账号为“V女神必备”的新浪微博,里面有低价出售卡西欧相机的广告。李某看中了其中一款TR350S型相机,双方约定6850元的价格。当晚被害人李某将6850元打到黄某甲提供的银行账号户名(户名陈日强、卡号62×××60)上。黄某甲当天将银行上的钱取走,并在网上购买了一个相机盒子邮寄给李某,直到2014年4月25日李某收到包裹后发现被骗。3、2014年4月25日被害人邓某在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自己家中通过手机上网浏览到一个低价出售卡西欧相机的新浪微博,邓某看中其中一款150型相机,然后加对方微信号“×××”,双方谈好价格7800元。当晚邓某将3900元打到黄某甲提供的支付宝账号13×××83上,将100元打到黄某甲提供的银行账号(户名陈日强、卡号62×××60)上,次日又往该银行卡上打款3800元。当天黄某甲将邓某打的款取走,并在网上购买了一个相机盒子邮寄给邓某,直到2014年4月26日邓某收到包裹后发现被骗。2014年6月24日,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在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创业路新达网吧将正在上网的黄某甲抓获归案。2014年8月18日被告人黄某甲家属赔偿款被害人李某6850元,2014年8月18日,李某代邓某收到黄某甲家属赔偿款7800元,李某代姚某收到黄某甲家属赔偿款4100元。三被害人对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予以刑事谅解。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22日晚上8时许,她在家中玩手机,这时有一个��浪微博(V女神必备)关注她的微博,发现对方是一家微博网店。她看中店里的一款卡西欧TR350相机,后与对方用微博联系,约好这款相机6850元。对方让她将钱汇入一个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号62×××60,户名陈日强)。当天晚上20时45分左右,她在临川区十小对面的一家工商银行ATM机上将6850元汇入到对方的账户中。4月25日早上,只收到对方寄给她的一个装相机的壳子和一层贴膜,对方微信号为×××,kaxiou-3423。2、被害人邓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25日在上网的时候在微博看到有人卖照相机,就联系了对方,对方的微信名字也是一直在改,微信号码为×××。说好以7800元的价格卖买一个卡西欧150照相机。对方后来通过微信把银行账号发过来(工商银行卡,卡号62×××60,户名为陈日强,手机号130××××6350),当日,她通过手机支付宝把3900元转账到对方的支付宝(��方支付宝号码13×××83,户名为谢雄文)。4月26日12时52分许对方通过微信联系到她说相机已邮过来,让她把剩余的钱也汇过去,她就又通过支付宝把剩余的钱转到对方提供的陈日强的银行卡里面,到16时许收到快递包裹是一个相机包,后包裹退了回去。她一共被骗了7800元。她的支付宝号码为dengna726@yahoo.com.cn。3、被害人姚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22日上午10点左右,她用手机看新浪微博看到一个微博叫TR-女公馆发的一个卖卡西欧自拍神器的信息,看中一款4100元的相机,当天晚上用她的支付宝(4274091@QQ.COM)付钱给对方(对方支付宝13×××83),一次性付了4100元,她收到顺丰快递的邮包相机包,没有照相机。4、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他在新浪微博开微博网店。在微博网店上销售卡西欧相机,利用线下交易,让受害人直接将款打到他提供的银行账号或���付宝账号,然后他把钱立即取出来,不发货或发相机配件给他们,同村的黄某甲、招卓文也是通过开微博网店诈骗他人钱财的。5、证人招卓文的证言证实:黄某甲是通过新浪微博卖东西诈骗他人钱财的。他和黄某甲、邹某是朋友关系,都是网上做诈骗的,在一起会互相交流诈骗的相关经验。6、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实:他是黄某甲的哥哥。他向黄某甲拿过银行卡取两次钱,第一次在工行幸福路的营业点的ATM机提了1200元或1300元后将银行卡和尾数给了黄某甲。过了几天,黄某甲又交给他一张银行卡,说里面有几百元,叫他到银行帮他提钱,他取了200、300元钱,回家后将钱全部给了他。7、案件侦破经过:1、调取了嫌疑卡号的交易明细对应取款监控视频,由于4月22日的取款是跨行取款,因存储时效问题没有调取到。只调取到4月25日、26日在工行某网点的取款录像,取款录像经核对和嫌疑人黄某甲自己辨认系黄某甲本人。2、通过技侦线索抓获嫌疑人黄某甲的证据,广东湛江技侦反馈无法转换为书面证据。3、扣押了黄某甲的手机、电脑,由临川区公安分局网安大队送支队,恢复数据有限,没有直接证据。4、受害人提供的腾讯微信账号、新浪微博账号由临川区公安分局网安大队调取相应的聊天记录、交易记录,至今无反馈。5、嫌疑卡的交易记录反映有多个受害者,但是调取详细记录时根据银行业务员反映,现金管理银企互联都是一个端口(有调取记录),需到开户行省查询,已发送,至今无反馈。所以无法核对更多的受害者,对黄某甲自己交代的也无法核对。6、黄某甲拒不交代自己作案使用过的新浪微博账号、淘宝账号、银行卡、手机号码,无法进一步取证串并。8、被害人被骗相关资料证实:姚某被骗时,对方的微信号×××、×××、WL3093423,昵称A-卡西欧公馆、AV女公馆、a-sky公馆。2014年4月22日从支付宝转账4100元至对方账户为谢雄文、132********的账户。邓某被骗时,2014年4月25日通过支付宝付款3900元至对方账户为谢雄文、132********的账户;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付款100、3800元至对方账户名为陈日强、账号为62×××26*********7360的账户上。9、微信号为公馆-马格尼、TR-女公馆、女神-女公馆的微信界面证实:发布了一些出售卡西欧相机的相关信息。10、猫扑上一个论坛。悬赏抓骗子,对方在广东省湛江市。对方要求汇款的银行账号(号62×××45、户名:谢雄文)11、临川公安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份证实:扣押苹果4手机一部(白色、直板、触屏);诺基亚1681C手机一部(黑色、直板、无后盖);华硕X550V笔记本电脑一部(黑色、15英寸);黄某甲二代身份证一个(号440802199203092216);手机SIM卡一个;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物品文件持有人:黄某甲。12、牡丹灵通卡(号62×××60,户名陈日强)明细往来一份证实:2014年4月22日经过ATM机转账6850元到该卡;2014年4月22日从谢雄文的账户转入4100元;4月25日从谢雄文的账户转入3900元、4月25日取款3000元、900元;4月25日邓某存入100元、3800元,次日取款3000元、900元。13、张伟的账户历史明细单证实:2014年4月22日ATM转账6850元至62×××60。14、被害人李某的工商银行账户明细证实:2014年4月22日转账6850元。15、黄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黄某甲辨认出12号(邹某)、3号(招卓文),他向同村的邹某借了一张银行卡。16、取款监控截图四张证实:黄某甲在2014年4月25日、26日��卡号(62×××60)取款四次,金额分别是3000、900、3000和900元。17、谅解书及收条证实:被害人李某2014年8月18日收到黄某甲家属赔偿款6850元,希望公安机关念其年轻小从宽处理;2014年8月18日,李某代邓某收到黄某甲家属赔偿款7800元,李某代姚某收到黄某甲家属赔偿款4100元。三人谅解黄某甲的行为,希望公安机关从轻处理。18、受案登记表三份证实:2014年4月25日受害人李某到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报案称她于4月22日在网上花6850元购买了一个相机,25日上午收到包裹发现只有相机盒子,没有相机,且无法联系卖家,遂报案。2014年4月26日受害人邓某到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文艺路派出所报案称,4月25日她在家中上网购买相机,谈好价格7800元。邓某通过支付宝于2014年4月25日和26日分两次将购买款转账给买家,26日收到一个只有相机包的包裹���发觉受骗遂报案。2014年4月24日受害人姚某到浙江嘉善县公安局西塘派出所报案称,2014年4月22日她在西塘镇景区闲庭客栈使用手机153××××8796连接互联网后通过新浪微博浏览到账号为“TR-女公馆”在微信信息,用支付宝支付给对方4100元购买此相机。4月24日收到快递后发现系一只相机包,遂发觉上当受骗。19、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6月24日,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侦查大队经过秘密侦查发现黄某甲在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创业路新达网吧上网,经当地警方配合将正在上网的黄某甲依法传唤到当地派出所接受调查。传唤到案过程中,黄某甲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等行为。20、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证实:2014年3月份左右的时候,他在新浪微博上注册了一个账号。4月份左右,他开始着手准备实施以卖相机为名进行诈骗,另外买了一张新的手机卡,用这张手机卡注册了支付宝账号,还从同村的朋友邹某借了一张工商银行的银行卡(从邹某那里借来的,户名是陈日强),谈好价后让他们直接将钱打到借的工商银行卡里,或者直接打到他的支付宝账户里,钱过来以后,他会在淘宝网上买卡西欧的相机盒子,收件人姓名和地址都是在他新浪微博里购买相机的人提供的,然后将新浪微博的名字改掉,并且在私信里将对方拉入黑名单。在4月份做成功了2单,一共骗了8000元左右,4月10日左右,骗了一个女孩4000块钱,在4月18日左右的时候,又用同样的方式诈骗了重庆一个女孩4000块钱。一共用了2个手机号码和4个银行卡号,手机号码是从网上购买的,3张银行卡是通过临时申请的QQ花500多元购买的,开户名都是谢雄文,其中一张是工商银行、一张是中国银行、一张建行或邮政的,购买的银���卡都没有使用过。共骗到3、4笔钱,大概有一万多,有江西、浙江的。21、个人身份信息证实:黄某甲出生于1992年3月9日,犯罪时系成年人。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属实,应予以确认。原判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相机出售的事实,利用互联网骗取他人187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其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三位被害人对其予以刑事谅解,另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黄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原���被告人黄某甲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4月5日开始,上诉人黄某甲利用互联网发布低价出售卡西欧相机的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8750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87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案发后,上诉人黄某甲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诉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黄某甲提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决。经查,上诉人黄某甲诈骗罪一案,数额较大,原审法院在对上诉人黄某甲量刑时已充分考虑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退赃等情节,给予了从轻处罚,对其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黄某甲提出的该理由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上诉人黄某甲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晓燕审 判 员 张志平代理审判员 华 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