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知民辖终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歌城纯开娱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歌城纯开娱乐有限公司,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辖终字第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歌城纯开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中山门大街699号招商花园城315、316、317。法定代表人仲丽,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国际市长交流中心1602。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学江,江苏新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馨,江苏新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歌城纯开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城纯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声影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4)宁铁知民初字第4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上诉人歌城纯开公司上诉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案属于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当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南京市栖霞区中山门大街699号招商花园城315、316、317,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要求,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自2013年7月1日起审理发生在南京市栖霞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因本案的诉讼标的金额不大,争议法律关系不复杂,不符合在南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而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形,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歌城纯开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学峰审 判 员 张国庆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