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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阴民初字第00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刘吉刚祝秀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刘吉刚,祝秀红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阴民初字第00942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F3楼209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立强,男,汉族,1983年3月7日出生,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陆张辉,男,汉族,1984年11月15日出生,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务。被告刘吉刚,男,汉族,1977年10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临南镇。被告祝秀红,女,汉族,1978年10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临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吉刚、祝秀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经本院多次通知,始终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审判员 冉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庆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