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谢振超诉李东民劳务报酬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振超,李东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11号原告谢振超,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孟凡凤。系榆树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李东民,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振超诉被告李东民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振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代理审判员  吴国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永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