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谢振超诉李东民劳务报酬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振超,李东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11号原告谢振超,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孟凡凤。系榆树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李东民,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振超诉被告李东民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振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代理审判员 吴国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永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