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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开民初字第0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王守峰与王新文、王新巧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峰,王新文,王新巧,张寒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开民初字第0919号原告王守峰。被告王新文。被告王新巧。被告张寒松。原告王守峰诉被告王新文、王新巧、张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庄倩倩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王新文、张寒松的住址及准确的身份信息,本院无法将传票等诉讼材料送达被告,原告也没有在法庭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其所提供的地址即为本案被告的住址及被告王新文、张寒松准确的身份信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守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王守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庄倩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伟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