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梁亚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367号原告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张瑞申,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宝慧,系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告李昊,男,汉族,居民,年龄不详,现住翁牛特旗。原告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梁亚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给��2012、2014年度物业费429.00元,并支付滞纳金5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邵振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秀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