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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和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慧琴与和顺县李阳镇南李阳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慧琴,和顺县李阳镇南李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和执字第13号申请人张慧琴,女,汉族,36岁,和顺县喂马乡远佛口村人,现住和顺县,个体。被执行人和顺县李阳镇南李阳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翟向明,村委会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和民初字第第6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和顺县李阳镇南李阳村村民委员会给付申请人60000元、案件受理费4070及执行费50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付1000元,并达成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现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和顺县李阳镇南李阳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3570元。不足部分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海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利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