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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贾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54号原告贾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武红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