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贾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54号原告贾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武红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