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阳刑二终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郭X、宋X明聚众斗殴二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X,宋X明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辽阳刑二终字第209号原公诉机关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X,男,1981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辽阳市白塔区。因本案于2014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10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X明,男,1979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辽阳市白塔区。因本案于2014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10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审理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X、宋X明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辽阳文圣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郭X、宋X明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X、宋X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郭X、宋X明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X、宋X明撤回上诉。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2014)辽阳文圣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凯审 判 员 李 文代理审判员 杨 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德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