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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史风天诉刘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风天,刘玉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字第572号原告史风天,男,195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刘玉喜,男,56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原告史风天诉被告刘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5年1月3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鲍广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风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巴特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永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