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史风天诉刘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风天,刘玉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字第572号原告史风天,男,195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刘玉喜,男,56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原告史风天诉被告刘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5年1月3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鲍广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风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巴特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永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