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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羊商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付乐光与武胶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乐光,武胶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羊商初字第365号原告付乐光,寿光市洛城街道洛中村029号,农民。被告武胶东,寿光市圣城街道南马范村372号。本院受理原告付乐光诉被告武胶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愿以其所有的轿车(鲁G×××××号)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牟明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国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