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大商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刘晓宇与高爱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宇,高爱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大商初字第20-1号原告刘晓宇,女,199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高爱风,女,40岁,现住广饶县稻庄镇淄河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宇诉被告高爱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在青州市九龙居西区53号别墅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高爱风名下位于**市***小区*区**号房屋套,查封期限二年,自2015年1月13日至2017年1月12日,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买卖、转让、抵押、赠与等处分行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成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