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敖特根扎布与被执行人巴图敖其尔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特根扎布,巴图敖其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申 请 执 行 人 敖 特 根 扎 布 与 被 执 行 人 巴 图 敖 其 尔 不 当 得 利 纠 纷 执 行 裁 定 书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达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敖特根扎布,男,蒙古族,牧民,现住达茂旗.被执行人巴图敖其尔,男,蒙古族,牧民,现住达茂旗。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达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巴图敖其尔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巴图敖其尔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格日乐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民 鑫附: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