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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县执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公田与湖南三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县执字第1537号申请执行人李公田。被执行人湖南三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暮云镇市场路以东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夏武,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长县劳人仲字(2014)第12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湖南三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在2014年12月24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公田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917.5元,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湖南三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三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