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沧州源顺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霍珀福尔燃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源顺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市霍珀福尔燃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235号原告沧州源顺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松,系公司经理。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马厂镇杨官店四村。被告天津市霍珀福尔燃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经济开发区大寺工业园海泽路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源顺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霍珀福尔燃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源顺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源顺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案件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国徽审 判 员 吴彦杰人民陪审员 孙月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振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