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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陈惠柄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惠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57号原告:陈惠柄。委托代理人:周锦惠,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红苹,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吕国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惠柄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惠柄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煜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操惠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