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宣全福、宣美华与刘德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公司、张美兰、郭怀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全福,宣美华,刘德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公司,张美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99号原告宣全福,男,汉族,1963年1月21日出生,农民。原告宣美华,男,汉族,1990年3月28日出生,农民。被告刘德玉,男,汉族,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公司。住所地:郸城县西环路18号。负责人薛玉灵,该公司经理。被告张美兰,女,汉族,1952年11月13日出生,农民。被告郭怀榜,男,汉族,1977年7月26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全福、宣美华诉被告刘德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公司、张美兰、郭怀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对三被告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全福、宣美华撤回对被告刘德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公司、张美兰、郭怀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宣全福、宣美华负担。审判长 :邓春玲审判员 :黄运动审判员 : 张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 李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