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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崔可军与李建忠、河南开利弘毅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可军,李建忠,河南开利弘毅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708号原告崔可军。被告李建忠。被告河南开利弘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8号1层3号附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可军与被告李建忠、河南开利弘毅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缴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