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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都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刘某某、陶某某、成都远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昌贵,成都远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陶益,刘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民初字第480号原告徐昌贵,男,汉族,1963年5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被告成都远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学院路东段845号。法定代表人陶益。被告陶益,男,汉族,1991年10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身份证号码。被告刘军,男,汉族,1968年7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昌贵诉被告成都远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陶益、被告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昌贵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在预交期内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善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星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