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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钟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陈某安申请宣告陈某华失踪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安,钟某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钟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陈某安(被申请人父亲)。申请人钟某英(被申请人母亲)。申请人陈某安、钟某英申请宣告陈某华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某安、钟某英诉称其女陈某华于2002年10月3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音信全无。为此向法院申请宣告陈某华失踪。申请人陈某安、钟某英对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广西钟山县公安局燕塘派出所报案笔录、调查情况说明;2.广西钟山县燕塘镇玉坡村民委员会证明。经查,陈某华,女,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钟山县燕塘镇玉雄村32号,身份证号码:××。申请人陈某安、钟某英与被申请人陈某华系父女、母女关系。被申请人陈某华于2002年10月3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该事实有广西钟山县公安局燕塘派出所报案笔录、调查情况说明以及广西钟山县燕塘镇玉坡村民委员会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0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陈某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某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陈某华于2002年10月3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达十二年,事实清楚,申请人陈某安、钟某英向本院提出申请后,经本院依法发出寻找陈某华的公告,至今期限已届满,陈某华仍然下落不明,陈某华失踪的事实得到确认。申请人陈某安、钟某英申请宣告陈某华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失踪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某华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卢华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 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