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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1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苏部根与李肆威、赖崔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部根,李肆威,赖崔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990号原告苏部根,务农。被告李肆威,居民。(现在湖南省白泥湖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被告赖崔荣,居民。(二被告系夫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部根诉被告李肆威、赖崔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合同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性,自愿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部根撤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收3800元,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和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