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和民一初字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00112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76年3月7日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翁某,男,汉族,1971年10月20日生,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恒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一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