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00112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76年3月7日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翁某,男,汉族,1971年10月20日生,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恒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一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