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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李某甲 盗窃罪,李某乙、贾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新刑初字第30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无业。2014年4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乙,无业。2006年2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1月18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被告人贾某,无业。2014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保新检公诉刑诉(2014)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被告人李某乙、贾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凌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9月14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开车到保定市永华南路,李某甲将失主王某甲停放在保定市永华南路西侧永华制冷门口便道上的牌照号为冀F×××××黑色比亚迪牌F3汽车用事先准备的改锥撬开车门锁后,用绳子绑在自己驾驶的汽车后侧盗走,将车拉至保定市顺平县李某甲家中藏匿。几天后,李某甲找来被告人贾某让其帮忙将自己收购的一辆撞报废的黑色比亚迪牌F3汽车上的大架号识别代码改到其盗窃的比亚迪F3汽车上使该车“合法化”,在李某甲家院中贾某用李某甲的工具将收购的报废黑色比亚迪牌F3汽车上的大架号识别代码移至盗窃的比亚迪F3汽车上并对该车的发动机号码进行了打磨使其无法识别,事后李某甲支付贾某100元费用。破案后,此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失主。经保定市新市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比亚迪F3汽车,价值为44367元。2、2013年9月4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到保定市七一西路,将失主李某停放在保定市七一西路南侧九州商务中心楼下的牌照号为冀F×××××银灰色北斗星汽车用事先准备的改锥撬开车门后盗走。现此被盗车辆已被李某甲拆解变卖,赃款已被李某甲挥霍。经保定市新市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北斗星汽车,价值34310元。3、2013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到保定市百花路,将失主关某停放在保定市百花路话剧院与百花小区门口对面马路南侧的牌照号为冀F×××××的白色跃进牌双排汽车用事先准备的改锥撬开开门后盗走。现此被盗车已被依法追回发还失主。经保定市新市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跃进牌双排汽车,价值为52382元。4、2013年11月13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到保定市棉纺厂宿舍,将失主王某乙停放在保定市棉纺小区东门口北侧的牌照号为冀F×××××的灰色五菱牌面包汽车用事先准备的改锥撬开车门后盗走,得手后李某甲找来刘某甲(另案处理)让其帮忙将车开回了保定市顺平县李某甲的家中藏匿。现此被盗车已被依法追回发还失主。经保定市新市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五菱牌面包车,价值为8817元。5、2013年11月18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到保定市龙潭路与向阳路交口,将失主王某丙的司机崔畔来停放在龙潭路与向阳路交口东侧路南便道上的牌照号为冀F×××××的蓝色江淮牌箱式货车用插在油箱上的钥匙盗走,箱式货车内装一吨暖气片,盗窃后李某甲组织人员在对该车进行拆解过程中被当场抓获。现此被盗车及被盗暖气片已被依法追回发还失主。王某丙被盗的江淮牌箱货汽车经估价,价值为51597元。6、2014年4月16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叫被告人李某乙和自己一起去保定接车,二人驾车到保定市北市区永北小区,被告人李某甲独自将失主冯某停放在13号楼下的牌照号为冀F×××××白色北斗星汽车盗走,后将被盗车交给李某乙开回到顺平县李某甲家中,在开车途中被告人李某乙发现其所开的车是被盗车辆,仍然帮助被告人李某甲将车开到顺平县李某甲家中。现此被盗车拆解件已被依法追回并发还失主。经保定市新市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北斗星汽车,价值为42852元。7、2014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盗窃冯某北斗星汽车后,又从顺平县赶到保定市新市区阳光北大街恬静园小区,将失主张某停放在恬静园小区门口北侧停车场的牌照号为川A×××××绿色长城牌皮卡汽车盗走。现此被盗车已被依法追回并发还失主。经保定市新市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中心鉴定被盗长城牌皮卡汽车,价值为58977元。经保定市新市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29330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甲、张某、李某、关某、王某乙、王某丙、冯某陈述及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证人谭某、刘某甲、刘某乙、胡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户籍证明,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诊断证明、拒收证明,痕迹检验意见书、照片,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总价值29330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乙、贾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转移、掩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乙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大部分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失主,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15年2月17日止。三、被告人贾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责令被告人李某甲退赔被害人李好强经济损失人民币343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宗宝利代理审判员  赵 宁代理审判员  贾 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