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水民三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白小林与杨小磊、李军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小林,杨小磊,李军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水民三初字第49号原告:白小林。被告1:杨小磊。被告2:李军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小林诉被告杨小磊、李军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小林经本院通知后,未能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和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