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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水民三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白小林与杨小磊、李军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小林,杨小磊,李军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水民三初字第49号原告:白小林。被告1:杨小磊。被告2:李军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小林诉被告杨小磊、李军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小林经本院通知后,未能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和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