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梁正高与柳州市宏翔房屋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州恒运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新山、熊华、李小云补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正高,柳州市宏翔房屋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州恒运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新山,熊华,李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132号申请执行人:梁正高,男,19*年*月*日生,现住广西柳江县里雍镇*号。被执行人:柳州市宏翔房屋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雅儒路西四巷6号9栋2-402号。法定代表人:茹仕林,总经理。被执行人:柳州恒运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石路332号内冰室楼第二层1、2、3号。法定代表人:曾运法,经理。被执行人:曾新山,男,19*年*月*日生,现住柳州市红光新区*室。被执行人:熊华,男,19*年*月*日生,现住广西柳江县里雍镇*号。被执行人:李小云,女,19*年*月*日生,现住柳州市柳北区长塘镇*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一)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小云在建行柳州胜利路支行6227*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8480.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国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东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