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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中法民一终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杨华丽、黎平生与赖以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民一终字第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华丽,女,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黎平生,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上述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连清耀,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以珍,女,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上诉人杨华丽、黎平生因与被上诉人赖以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3)阳春法潭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上诉人杨华丽、黎平生以其与被上诉人赖以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华丽、黎平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华丽、黎平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2元,由上诉人杨华丽、黎平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龙 飘审 判 员  何桂霞代理审判员  施震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宗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