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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城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赵白霞与丁桂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白霞,丁桂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城民初字第482号原告赵白霞。委托代理人刘仲兴。被告丁桂忠。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白霞诉被告丁桂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海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志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