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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辖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朗呈新能源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朗呈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辖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朗呈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东山街道海利村。法定代表人章旭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圣阳路1号。法定代表人宋斌,董事长。上诉人浙江朗呈新能源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初字第17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涉案协议约定“向原告方法院起诉”,没有指定明确的起诉法院,双方都可能是原告,约定不具有唯一性,该管辖约定是无效的。该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专属管辖,由施工行为地瑞安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查明,2013年5月25日,发包人浙江朗呈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承包人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就瑞安市北麂岛离网光伏发电示范项目签订《协议书》,该协议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6.8条就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013年12月20日,双方签订《北麂岛1.274MW储能电站项目补充协议》和《付款协议》。现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上述合同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浙江朗呈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279.6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后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浙江朗呈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9.6万元。本院认为,该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协议书》就���议解决方式约定为“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约定。原审原告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曲阜市,属原审法院辖区。该案诉讼标的额超过300万元,原审法院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作为缔约当事人约定的原审原告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光审 判 员  丛燕燕代理审判员  闫 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延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