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县执字第1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江生、瞿晓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县执字第154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执行人徐江生。被执行人瞿晓平。(系徐江生之妻)。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大庆路28号。法定代表人于彩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19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8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徐江生、瞿晓平、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2353610元及违约金9414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本案诉讼费14531.5和执行费26900元。但被执行人徐江生、瞿晓平、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江生、瞿晓平、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慧州分公司、珠海分公司、中山分公司、河源分公司、汕头分公司、惠阳分公司)银行存款249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24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伍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