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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侯某音与被告王某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音,王某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55号原告侯某音,男,汉族。被告王某琳,女,汉族。原告侯某音与被告王某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谭隽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