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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九妹,金宾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69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69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九妹被执行人:金宾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51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金宾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宾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宾宾在农业银行存款28000元,冻结期限为陆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越峰二O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冯祖君审判长  李越峰审判员  卫志强审判员  张红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