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九妹,金宾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69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69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九妹被执行人:金宾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51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金宾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宾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宾宾在农业银行存款28000元,冻结期限为陆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越峰二O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冯祖君审判长 李越峰审判员 卫志强审判员 张红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