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杨艳玲与赵明泽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艳玲,赵明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255号原告杨艳玲,女,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赵明泽,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艳玲诉被告赵明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艳玲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艳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艳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占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欣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