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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槐民初字第2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姜某甲与姜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甲,姜某乙,姜某丙,姜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槐民初字第2310号原告姜某甲,男,194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谢新杰,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乙,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兵,山东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丙,女,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济南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华联超市世购店临时工,住济南市。被告姜某丁,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受理原告姜某甲与被告姜某乙、姜某丙、姜某丁赡养纠纷一案,原告姜某甲以考虑亲情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姜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李振花人民陪审员  徐书君人民陪审员  吴凤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