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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040号原告:张某甲,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乙,女,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韩红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