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040号原告:张某甲,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乙,女,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韩红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