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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宾民初字第1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盖凤全与许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凤全,许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宾民初字第1800号原告盖凤全,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许银,住黑龙江省宾县。委托代理人李金颖,住黑龙江省宾县。原告盖凤全与被告许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后,2015年1月9日依法由审判员崔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盖凤全、被告委托代理人李金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银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盖凤全诉��,原、被告均系个体收粮户,2013年原告将所收玉米全部发给被告许银在辽宁锦州的收粮点,经双方于2014年10月27日结算后,被告许银承认下欠原告玉米款人民币壹拾万元,并出具了欠据一张,声称一个月内还款。然而此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付款,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所欠玉米款100,0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许银辩称,欠原告本金62,300.00元,加上车费和利息给原告出了100,000.00元的欠据,同意立即偿还62,300.00元,如果偿还100,000.00元,只能分期给付。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所提供的欠据佐证,足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告将玉米发给被告许银在辽宁锦州的收粮点,双方于2014年10月27日结算后,被告许银给原告出据了一张100,000.00元的欠据,声称��个月内还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付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所欠玉米款100,0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盖凤全与被告许银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应及时偿还欠款,原告诉讼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虽在庭审中陈述其不欠原告100,000.00元,只欠62,300.00元,但未举出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故其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银于本判决生效5日内给付原告盖凤全玉米款1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被告许银承担,与上款同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 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庆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