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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21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文登平与被执行人张兆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登平,张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21执113号申请执行人文登平,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张兆林,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文登平与被执行人张兆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永清民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文登平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兆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文登平欠款13500元。申请执行人文登平与被执行人张兆林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21执1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广奎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马继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佳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