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李德海、徐苏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李德海,徐苏美,蓝振勇,梁伟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36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丽水市丽阳街***号。诉讼代表人:陈昌文,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龙军。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德海。被告:徐苏美。被告:蓝振勇。被告:梁伟胜。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告李德海、徐苏美、蓝振勇、梁伟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40元,减半收取3720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负担。审 判 员 王 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旭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