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执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锡与张江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锡,张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57-2号申请人张锡,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江,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大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三日内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张江在大同县周士庄农村信用社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江在大同县周士庄农村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16883.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贵审判员 贺平审判员 郭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