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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垦民一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平心、张海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心,张海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垦民一初字第14号原告陈平心,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孝元,新疆燎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鹏,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平心与被告张海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平心于2015年4月1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平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平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平心负担。审 判 长  向洪武代理审判员  郑汉颉代理审判员  赵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淳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