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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民一终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宫素华、张雪飞与张明旭、张雪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宫素华,张雪飞,张明旭,张雪瑞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一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宫素华,女,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雪飞,男,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明旭,男,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雪瑞,男,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上诉人宫素华、张雪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辽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宫素华、张雪飞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宫素华、张雪飞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宫素华、张雪飞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晓伟审 判 员  邵常利审 判 员  朱新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宿宏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