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执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市舜鸣纺织有限公司、常州金石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舜鸣纺织有限公司,常州金石置业有限公司,杨金国,常州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133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佘上能,江苏东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都亦男,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常州市舜鸣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金国。被执行人常州金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金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金国,男,1963年9月26日生。被执行人常州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海秀。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市舜鸣纺织有限公司、常州金石置业有限公司、杨金国、常州市金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2014)天商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常州市舜鸣纺织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210万元、计算至2014年2月21日的利息389167.45元以及自2014年2月22日起至全部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律师费258538元;常州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700万元、计算至2014年2月21日的利息232767.45元、自2014年2月22日起至该项全部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律师费144092元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常州金石置业有限公司、杨金国、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99241元,按规定减半收取4962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4620.5元,由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11元,由常州市舜鸣纺织有限公司、常州金石置业有限公司、杨金国、常州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某公司负担54009.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查封了被执行人常州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申请执行人请求暂缓处理房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请求暂缓处理被执行人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请求暂缓处理被执行人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天商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 涌审判员 匡军波审判员 刘克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冬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