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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009号原告张某,武汉市江夏区金水办事处干部。被告朱某,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小学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赵则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