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009号原告张某,武汉市江夏区金水办事处干部。被告朱某,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小学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赵则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