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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祁行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祁东县洪桥镇黄土铺村老屋组与被告祁东县公安局、第三人彭某涵户口登记行政管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东县洪桥镇黄土铺村老屋组,祁东县公安局,彭某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祁行初字第17号原告祁东县洪桥镇黄土铺村老屋组。负责人周祁军,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雷志伟,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东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肖良彪,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杰,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祁东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住祁东县洪桥镇学前街28号。委托代理人刘宏峰,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祁东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住祁东县洪桥镇永昌大道105号。第三人彭某涵。法定代理人彭杰(系第三人彭某涵之父),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农民,住祁东县洪桥镇黄土铺村老屋组。委托代理人官和平,男,195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祁东县洪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祁东县白地市镇文化街**号。委托代理人彭华生,男,1953年4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祁东县洪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祁东县洪桥镇长春村地塘组。原告祁东县洪桥镇黄土铺村老屋组与被告祁东县公安局、第三人彭某涵户口登记行政管理一案,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2015年1月13日,原告祁东县洪桥镇黄土铺村老屋组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祁东县洪桥镇黄土铺村老屋组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东县洪桥镇黄土铺村老屋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祁东县洪桥镇黄土铺村老屋组负担。审 判 长  旷 鹃人民陪审员  肖艳丽人民陪审员  周忠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聪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