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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少民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钱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少民初字第00003号原告钱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钱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海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