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江山与孙晶、北京正源同人图书销售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山,孙晶,北京正源同人图书销售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出版社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085号原告:江山,女,195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陆智敏,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晶,女,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北京正源同人图书销售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欧阳旭。被告:北京燕山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许立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明,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山与被告孙晶、北京正源同人图书销售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山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江山负担。审 判 长 马箭代理审判员 李楠人民陪审员 姚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