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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杨小孬与刘金泉、河南全新工程有限欧诺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孬,刘金泉,河南全新金属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初字第474号原告杨小孬,男,1984年8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唐海文,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金泉,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被告河南全新金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县桥盟乡京深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冯文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孬与被告刘金泉、河南全新工程有限欧诺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小孬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小孬撤诉处理。审判长  张志伟审判员  冯祥敏审判员  郭彩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欢 微信公众号“”